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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6〕15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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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15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公路管理局   执法大队长:曾甲益

      :非法占地

      址:新化县吉庆镇火侍湾村

我局于2016 1月8对新化县公路管理局吉庆公路治超检测站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公路管理局吉庆公路治超检测站,法人代表曹利生,委托该单位执法大队大队长曾甲益处理非法占地一事:曾甲益 男 现年38岁,居住地址:上梅镇天华中路青石巷1;身份证号码:432524197808110010;办公地点:新化县吉庆镇火侍湾村,组织机构代码:431322-011711-2

新化县公路管理局2015年1月,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化县吉庆镇火侍湾村占用耕地1655平方米(其中水田1106平方米,其他园地549平方米建公路治超检测站, 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有关事项的复函》湘政办函[2012]142文件,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曾甲益的询问笔录; 2、卫星监测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图;3、局服务中心勘测图纸;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以边报边批方式占用土地建公路检测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5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655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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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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